寻衅滋事的问题呃?
衢州市柯城区刑事律师咨询
2025-05-01
您可能想进一步了解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如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这些行为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则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可能还想了解哪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对此,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若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则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二是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从法律角度,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界定寻衅滋事需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表现以及是否存在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或激化矛盾等情形。处理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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